哪些情況下解除勞動關系公司需要支付補償金?
根據我國勞動法:勞動者遇到以下6種情況用人單位要依法向勞動者提供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
合同約定依法提供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勞動者主動提出離職的;
2、勞動者患病,
醫療期后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
3、用人單位因經營不善需要裁員;
4、原勞動
合同到期,用人單位要求降薪續簽,勞動者不接受并提出離職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發放工資、購買
保險等,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的;
6、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辭退勞動者的。
經濟補償金是應發工資,所以是稅前工資。經濟補償金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發放時間一般是辦離職手續時。不應當扣稅。
勞動者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用人單位就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那么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員工勞動
合同沒解除的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一般按實發工資計算。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
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是終止
合同的,應當按照上述標準的2倍對勞動者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