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請減刑、假釋的條件:
(1)提請減刑的條件。罪犯在服刑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監獄可以提請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監獄應當提請減刑。
(2)提請假釋的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
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實際
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監獄可以提請假釋。
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強奸、搶劫、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適用修訂前的刑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可以假釋)。
有期徒刑罪犯的假釋考驗期為沒有
執行完的刑期,無期徒刑罪犯的假釋考驗期為十年。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依法撤銷假釋,收監
執行未
執行完畢的刑罰。
(3)對被判處五年以上(含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經過一年六個月以上的考核,符合法定條件且達到規定考核分的,監獄可提請首次減刑,再次提請減刑應間隔一年以上;對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其中對被判處十年以上(含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次提請減刑的間隔期一般不少于二年。經一次或數次減刑以后實際
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可以酌減,酌減后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無期徒刑罪犯在服刑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服刑二年以上,監獄可以提請減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監獄應當提請減刑。減刑幅度為: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后,實際
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刑期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同時,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罪犯在改造期間違反監規,受到警告、記過、禁閉處理或在監內又犯罪的,視情節適當延長其減刑的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
(4)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
執行的罪犯在緩刑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后,提請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后,可提請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對死刑緩期二年
執行的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
執行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緩期
執行的二年)。
2、提請減刑、假釋的程序:
(1)監獄對罪犯提請減刑、假釋必須嚴格依照有關規定辦理,依次實行罪犯小組推薦,中隊所有罪犯評議,中隊、大隊、監獄“三級合議”的制度,監獄合議時并邀請駐監檢察院(室)人員列席。
(2)經“三級合議”后,監獄按法定程序提出建議書,報請有
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審核裁定。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
執行罪犯的減刑、假釋,由所在監獄提出,經省監獄管理局審核后,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核裁定。
(3)減刑、假釋裁定書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難的,可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監所代為宣告。監所代為宣告應迅速及時。
3、暫予監外
執行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適用暫予監外
執行不致有社會危險性的,可辦理暫予監外
執行:
(1)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4)身體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4、下列罪犯不準監外
執行:
(1)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
執行、無期徒刑的罪犯未減為有期徒刑的;
(2)罪行嚴重,民憤很大的;
(3)為逃避懲罰在獄內自傷自殘的。
5、暫予監外
執行的審批程序:
(1)由所在中隊隊務會討論通過,大隊隊務會審核,報獄政部門審查后填寫《罪犯疾病傷殘鑒定申請表》,經分管監管改造的監所領導同意后,送省局指定的疾病傷殘鑒定小組進行鑒定。
(2)監所罪犯暫予監外
執行審核小組根據疾病傷殘鑒定小組的鑒定結論,以及罪犯改造表現等綜合因素,進行研究,并邀請駐監人民檢察院(室)人員列席。對同意罪犯暫予監外
執行的,由分管監管改造的監所領導簽署意見后報省監獄管理局審批。
(3)省監獄管理局審核審批小組對監所呈報的罪犯暫予監外
執行,或延長暫予監外
執行材料,經審核決定后,如批準暫予監外
執行或批準延長暫予監外
執行,應制作《罪犯暫予監外
執行決定書》或《罪犯延長暫予監外
執行決定書》,一次批準半年或一年。同時將決定書抄送省人民檢察院和駐監檢察院(室)。
6、暫予監外
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收監:
(1)騙取保外就醫的;
(2)以自傷、自殘等欺騙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醫時間的;
(3)辦理保外就醫后并不就醫的;
(4)違反公安機關監督管理規定經教育不改的;
(5)經治療后疾病已痊愈或病情基本好轉的。
罪犯在暫予監外
執行期間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安部有關監督管理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