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醫是一種監外
執行刑罰的法律制度,是對在服刑期間確有嚴重疾病的罪犯經批準取保在監所外醫治的一種臨時性措施。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適用保外就醫的條件有:一是保外就醫的人必須是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二是身體患有嚴重疾病,在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有嚴重慢性疾病,長期治療無效的,老年犯中身體有病、已失去危害社會的可能的等等;三是罪犯的親屬有撫養條件并愿意保外就醫的。
符合上述條件者,由所在監獄向上級主管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并與罪犯親屬和當地公安機關聯系,辦理取保手續。批準保外就醫后,由其所在監獄將犯人連同《罪犯出監鑒定表》一并送交犯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執行。
保外就醫是一項嚴重的刑罰
執行活動,有幾個問題必須明白:(1)家庭困難不在保外就醫條件范圍之內,因而不能保外就醫。(2)沒有縣級以上
醫療單位的診斷證明或者發現診斷證明虛假的,不予保外就醫,已經保外就醫的,立刻收監
執行。(3)故意自傷自殘的是一種反改造的行為,不予保外就醫。(4)在服刑期間因公致殘的,如果其親屬不愿保外就醫的,不能強行保外就醫。(5)保外就醫期間的生活費和
醫療費,原則上由其親屬負擔。因公致殘的,保外期間的
醫療費,根據其傷勢和需要治療的情況,由監獄機關于本人及其家屬商定一個合理的數額,一次發給。保外就醫的時間計算在服刑期之間。(6)如果保外就醫期間由違法行為,但又不夠刑事處罰的,或者保外就醫的原因消失的,由公安機關通知監獄及時收監
執行。如果在保外就醫期間又犯罪的,不必再開新的
逮捕證,即可又當地司法機關
逮捕、
起訴、審判,判決后一般交原監獄
執行。如果在保外就醫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的,也可以依法減刑。
有個別人在保外就醫期間向想在經濟上“撈一把”,擅自離開保外就醫居住地到外跑生意,認為不偷不騙,收入“合法”,既“服刑”又撈鈔票。但是,由于“保外”是為了“就醫”,所以根據有關規定,除及時收監
執行外,在外“跑生意”的時間不計算在刑期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