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糾紛訴訟
管轄怎么確定的因繼承
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
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遺產繼承糾紛,主要包括當事人有無繼承權的糾紛及當事人因分割
遺產而發生的糾紛。在這類訴訟中,當
遺產分布在不同法院轄區時,需要區分主要
遺產和非主要
遺產,如果
遺產既有動產又有不動產的,一般以不動產所在地,例如房屋所在地,為主要
遺產地;如果動產有多項的,則以價值高的動產所在地作為主要
遺產地。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
遺產所在地法院
管轄,便于法院查明繼承開始的時間,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身份關系,
遺產的范圍及繼承份額等問題,從而有助于法院正確地解決糾紛。訴訟時提交身份證,戶口本,婚姻情況證明,和死者的親屬關系證明,以此證明你是合法序列繼承人,《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
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三)因繼承
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
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二、法定繼承人包括哪些?1、配偶。夫妻關系自辦理婚姻登記之日起成立。 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形成“事實婚姻”的人相應之間是否享有繼承權,應從實際出發,根據具體情況處理,必要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認定。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 尚未出生的胎兒(遺腹子),在
遺產分割是應當為其保留繼承份額;出嫁的女兒有同等的繼承權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繼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兄弟姐妹、 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5、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遺產在辦理繼承時,如有遺囑的應該按照遺囑規定進行繼承辦理。沒有遺囑的應該按照繼承順序繼承。繼承人員包括被繼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繼承人員,協商
遺產繼承的份額和
遺產數量。無法協商的可以訴訟到人民法院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