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后,可以申請
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的必經程序。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接受其管理,用人單位支付報酬,雙方由此產生勞動權利義務關系。那么申請
勞動仲裁的流程是怎樣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對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規定了兩種:一般時效和特殊時效,一般時效是: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特殊時效是: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的勞動爭議自勞動關系終止或解除之日起計算。1、申請仲裁。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自動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