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
合同成立,出賣人應按
合同的約定移交標的物所有權,出賣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買賣雙方經協商約定達成一致,在買受人交付了價款后,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至買受人,使買受人不僅實際取得了標的物,而且實際取得了標的物的所有權,如果在買賣
合同中對標的物的轉移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
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方式辦理。 二、確保標的物無瑕疵。是指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所有權不會被第三人以出賣前的任何理由追索,如果發生該標的物因第三人有追索權而造成買受人損失的,出賣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三、確保按
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交付標的物。買受人按約定的價款支付給出賣人貨幣,是以單價乘以數量確定下來的,出賣人收取了該數量的價款,就必須按
合同約定的數量交付標的物,少交,是違反
合同約定侵犯買受人權益的違法行為,應當補足,并承擔
違約責任;標的物的單位價額,是標的物質量的金錢價值,
合同中約定的質量要求,是確保出賣人獲得收益的保證,出賣人應按
合同約定的質量交付標的物,不得降低質量檔次交付標的物,因交付標的物不符合約定質量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出賣人承擔。 四、按約定的期限、地點、方式交付標的物。
合同約定的期限,是雙方協商約定的,在沒有發生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出賣方應按期交付標的物,如果出賣方發生了某種事先未預料到但不是屬于不可抗力的情形,需要延期交付標的物,應事先征得買受方的同意,否則承擔
違約責任。 交付標的物的地點,應按
合同指定的地點,出賣人因故需改變交付標的物地點的,應事先通知買受人,征得買受人同意方可改變,并應協商確定由此而增、減的各項費用的承擔數額和方式,減少可能發生的爭議。 交付的方式主要指標的物由出賣人代為運送的情況下發生的情形的約定,如需要運輸,出賣人將標的物交第一承運人時交付完畢。 出賣人按
合同約定認真全面履行義務,是買賣
合同順利實施的基礎,違反
合同約定的義務,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