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子才真的屬于違建?
一、什么是違建?
目前關于違法
建筑的界定,主要依據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可以定義為:
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準,未領取(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擅自
建筑的
建筑物和構筑物,過期的臨時
建筑。
我國法律規定,拆除違法
建筑不予補償。
二、哪些房子屬于違建?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或者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批準范圍、內容施工的。
在征地、
拆遷過程中,相關部門按是否有相關證件來判斷涉案房屋是否是違法
建筑,是否應拆除或者是否應給予補償這種“一棒子全部打死”的行政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未經登記的
建筑”并不盡然是違法
建筑,需要進行相關調查、認定和處理。
例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
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
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
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
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
建筑的,不予補償”。
2.自建或自改房,包括:擅自改建、加建的
建筑物或構筑物(包括在承包地、宅基地等);或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
建筑物使用功能的
建筑。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中明確指出:迅速建立起村鎮建房審批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人管理,堅決剎住亂占濫用耕地之風。1982年之前建造的房屋,當然不能要求其提供審批手續。
1987年土地管理法的實施,我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建立了城鄉用地、建房的審批制度,雖然在此法實施之前國務院制定了相關政策,對建房審批手續分別作出相關規定,但實踐中
執行并不完全到位,該法實施之前建設一直使用至今的房屋,沒有審批手續的也不宜認定為違建。
1987年之后沒有建設審理手續、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是否屬于違建還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需要結合當地的政策來確定。因為各地落實土地管理法的時間早晚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3.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逾期未拆除的臨時
建筑。
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
建筑或構筑物。
常見的包括:
(1)非法占有國有土地(集體土地),在其上新建、修建和擴建的
建筑物、構筑物;
(2)占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過道、人行道等)、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
建筑;
(3)在
拆遷征收范圍確定后實施新建、擴建、改建的
建筑物、構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