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對于人身
保險合同應當如何處理?
人身
保險分為人壽
保險、意外傷害
保險和健康
保險。
離婚案件中對于人身
保險合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可以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已獲得
保險金的情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被
保險人依據意外傷害
保險合同、健康
保險合同獲得的
保險金,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療、生活等特定用途,具有人身性質,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
夫妻一方作為受益人依據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
保險合同獲得的
保險金,該
保險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本身就表明了投保人與受益人之間的特定關系,體現了
保險金的專屬性,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依據以生存到一定年齡為給付條件的具有現金價值的
保險合同獲得的
保險金,該
保險具有一定的投資屬性,由此獲得的投資收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尚未獲得
保險金的情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
離婚時仍處于
保險有效期內的人身
保險合同,夫妻雙方主張分割
保險單現金價值的,應予支持。
如果投保人和被
保險人均為夫妻一方,
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協議退保或者繼續履行
保險合同。投保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的,
保險人退還的
保險單現金價值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投保人愿意繼續履行的,投保人應當支付
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
如果夫妻一方為投保人,夫妻另一方為被
保險人,
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協議退保或者繼續履行
保險合同。協商一致退保的,
保險人退還的
保險單現金價值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協商一致愿意繼續履行的,獲得
保險合同利益一方應當支付
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如果投保人要求退保,而被
保險人要求繼續履行的,
保險合同應當繼續履行,獲得
保險合同利益一方應當支付
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
(3)為未成年子女購買人身
保險的處理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未成年子女購買的人身
保險獲得的
保險金,如果未成年子女未死亡,應當專屬于未成年子女所有。
離婚時,如果為未成年子女購買的人身
保險合同尚處于
保險有效期的,因
保險的最終利益歸屬于未成年子女,該
保險應當視為對未成年子女的贈與,不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