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結論是處理
醫療事故爭議的重要依據,鑒定中,專家們應該充分考慮醫患雙方的具體情況,堅持公正、公平做好鑒定工作,才能真正維護醫患雙方的權益。
首先,必須透徹理解《條例》及其配套文件的精神,以此指導鑒定工作的全過程。
其次,公開鑒定工作,尤其對媒體公開。對爭議較大的事件鑒定時,多半請媒體旁聽,引導傳媒做客觀的報道,不僅把鑒定置于輿論監督之下,還可以增強社會對鑒定工作的理解,減少偏見,有利于緩和鑒定辦與醫患雙方的矛盾以及醫患之間的矛盾。
第三,正確界定“事故”非常重要。由于每個事故爭議的具體情況均不同,有的十分復雜,對此,我們牢牢把握三點,一是把握行為主體———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
醫療活動中發生的爭議;二是
醫療行為有違法、違規性質的“過失”;三是患者存在由過失造成的人身損害結果。
第四,正確把握舉證倒置原則。在鑒定中,我們也采用舉證倒置,只要醫方不能舉證說明自己的
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后果無因果關系,就要承擔不能舉證的責任。
但也不能籠統地把所有的舉證工作,都依靠舉證倒置。如鑒定中經常發生患方質疑病歷的真實性問題,就需要“誰主張,誰舉證”,或由醫鑒辦調查取證。如門診患者提出該由誰提供原始病歷,就依照《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四條處理。
第五,采用堅持專家獨立鑒定與鑒定辦工作人員適度參與的辦法。
目前,部分醫學專家對現行法律、法規仍不太熟悉,或缺少具體運用相關法律、法規鑒定的經驗,在這種情況下,鑒定辦如果機械地讓專家獨立鑒定,發生偏差的幾率較高。為此,鑒定辦適度參與,主要提供法律服務,適當引導鑒定工作緊緊依法進行。
第六,注意鑒定專家角色意識的轉換。實踐中我們發現,有些專家因潛在的醫生角色意識,使鑒定結論發生偏差的現象時常存在。這時,我們就提醒并要求專家轉換角色,公正執法,體現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