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制作時間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10日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
逃逸
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10日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
二、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
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道路
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2、道路
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3、道路
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致道路
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
由于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是民事證據,從證據種類上來說屬于書證,對
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在
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后≤3日向作出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
作出
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因此對
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不能對該
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只能通過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來重新作出
交通事故認定or在法庭審理時通過自行對責任劃分進行舉證促使法庭不采信該
交通事故認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