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關規定,進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必須遵循“客觀、科學、準確”的原則,盡量收集詳盡的鑒定所需要的材料,然后完成鑒定工作。但是,在實際的鑒定工作中,常常遇到收集鑒定材料不全的情況,如有的
醫療機構不配合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不如實提供相關材料或不配合相關調查,導致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
醫療事故現場資料自然滅失;目擊證人無法尋找;醫患雙方因客觀原因無法核實關鍵材料等,都使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難以進行或作出明確的結論。
通常情況下,鑒定材料不全是不能勉強作出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的。但目前,對于鑒定材料不全的情形如果是
醫療機構不配合的原因,可以依據衛生部《關于
醫療機構不配合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應承擔的責任的批復》中,“
醫療機構違反《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不如實提供相關材料或不配合相關調查,導致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
醫療事故責任”的規定,作出鑒定結論。
在一起美容糾紛案件中,法院認為對原告進行診治的醫生徐某不具有皮膚美容執業資質,違反了注冊醫師應按照執業范圍、執業類別從事
醫療活動的規定。有關醫學資料說明“三氯醋酸”具有腐蝕作用,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也認定治療扁平疣通常不用此藥,被告徐某違反了
醫療法規及診療規范,而且不能證明其藥物的來源合法,表明被告的
醫療行為存在明顯的
醫療過錯,并造成原告面部九級傷殘的不良后果。被告須對自己的過錯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
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5萬余元。對于原告主張的繼續治療等費用,法院認為可在實際發生后另行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