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羈押期限最長多久
一、刑事案件羈押期限最長多久?
(一)強制措施期限(最長羈押期限37天)
(二)偵查羈押期限(最長羈押期7個月)
1、對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偵查羈押期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
2、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情形,經本法第154條規定的期限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4、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三)審查
起訴期限(最長羈押期限6個半月)
(四)審判期限(最長羈押期限一審13個月,二審4個月,共17個月)
二、超期羈押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若是因為公安機關沒有及時處理案件而引起的超期羈押,當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上一級領導申訴,要求撤銷之前的決定,及時的改正。若是因為公安機關的相干人員懈怠、辦案過程不公開透明混亂不堪的,辦案人員造成的超期羈押,當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上一級領導申訴,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并且給予相關執法人員處罰。”
三、超期羈押怎么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9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因為公訴案件不是由公安機關獨立完成的,所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犯罪嫌疑人羈押的時間都不能一概而論,而且除了刑事
拘留的時間不能延長以外,其他各個階段羈押的時間都能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