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提捕羈押規定是什么?刑事案件提捕羈押規定是
逮捕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最為嚴厲的刑事強制措施。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以及司法解釋,
逮捕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2、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3、采取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
逮捕必要。二、
逮捕羈押的時間是多長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逮捕后的偵查期間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偵查期間屆滿后就要移送給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
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 提起公訴后,檢察機關可以補充偵查一次,期限為1個月。補充偵查完畢后重新提起公訴,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簡易程序的審限是20天,普通程序的審限是一個月,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經高院批準,可再延長一個月。所以在進入法院程序前,最長的羈押期限是10個半月。進入法庭審理后最長羈押期限要以審理程序來定,簡易程序是70天,普通程序是6個月。在當代社會如果要想提起檢察院批準
逮捕,進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的話,必須要符合我國法律當中所規定的具體的條件,比如說有證據證明確實存在著犯罪事實,而且犯罪嫌疑人犯的罪可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