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后的捐款屬于
遺產嗎?首先,從捐款的目的看,捐款本身是為了扶貧濟困,而并不是使受贈人或其親友從中謀取利益。當捐款到達被捐贈人以后,捐款是有明確的特殊公益用途的,那就是治病救人。如果受捐贈人去世了,捐款還有剩余,捐款的特殊目的就不能得到實現,捐款就絕不應該由其受益人挪作他用。從民法典的角度來講,公民對這些財產首先要有所有權,而捐款作為特殊目的使用款項一般是沒有所有權的,其被繼承人自然也就不存在繼承的說法。二、
遺產繼承方式1、法定繼承法定繼承是遺囑繼承的對稱,指繼承人的范圍、順序、所繼承
遺產的份額皆由法律規定的繼承方式。因這種繼承制度的特點是各類繼承人依法各得其固定的份額,亦稱份額繼承制。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其中,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2、遺囑繼承遺囑繼承是指按照立遺囑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遺囑的內容要求,確定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及各繼承人應繼承
遺產的份額。我國民法規定,公民有處分自己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的權利,被繼承人在死亡之前對自己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進行處分,在其死后生效,充分體現了我國法律對公民個人財產的保護。《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依據此條規定,遺囑繼承可是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誰繼承,由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決定。立遺囑人應在自己意識清晰的時候,有兩個沒有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的情況下,在沒有任何外來壓力的情況下,清楚表白自己的真實意志,如有必要,最好進行遺囑公證。遺囑公證是效力最高的遺囑。3、遺贈繼承遺贈是公民以遺囑方式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立遺囑的公民為遺贈人,接受遺贈的人為受遺贈人。遺贈與遺囑繼承都是通過遺囑方式處分財產,這兩種方式在形式上有許多相似之處,但區別也是很明顯的。公民生前的財產都是屬于公民的,在公民死亡后也是可以將
遺產分配給特定或者法定的繼承人,在確定繼承人時可以通過遺囑規定或者法定繼承兩種方式確定,當公民在生前收到了相應的捐款也是不會屬于
遺產的,在受贈人死亡后生前的捐贈金額也是需要及時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