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程度”即
醫療過失行為在
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比重,也是
醫療過失行為與
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之間的法律因果關系,它是條例中確定
醫療事故賠償金額應考慮的三個因素之一。
醫療活動是一種非常復雜的過程,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因果關系既有一因一果的簡單情形,也有一因多果、多因一果,甚至多因多果的復雜情形。國際衛生組織曾將造成患者死亡的原因分為直接死因、根本死因、輔助死因與誘因四種,這也表明了患者的死亡并非全部是由于
醫療過失行為直接造成的。 因此,在考慮是否構成
醫療事故時,要考慮醫方的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事實因果關系,在確定事故賠償數額時,更應將
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與加害人、行為人之外的其他因素,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加以區分,否則將會使醫方承擔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或者逃脫應有的法律責任。 《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中明確了
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其中的完全責任,是指
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
醫療過失行為造成。主要責任指損害后果主要由
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責任是指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
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輕微責任是指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
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但到目前為止,立法中并沒有針對不同的責任程度,明確具體的數字比例供計算賠償金額。在司法實踐中,通常借鑒法醫學“損傷參與度”的分級標準來確定過錯方責任程度的。我國大部分學者認可的“損傷參與度”分級標準為: 第一等級:死亡、后遺障礙完全是損傷所致,損傷參與度100%。 第二等級:死亡、后遺障礙是損傷和既往疾病共同所致,但損傷是主要因素,損傷參與度為75%。 第三等級:死亡、后遺障礙是損傷和疾病共同作用的結果,二者作用程度等同,損傷參與度50%。 第四等級:死亡、后遺障礙是損傷和疾病共同所致的結果,但疾病是主要因素,損傷參與度25%。 第五等級:死亡、后遺障礙完全是由疾病導致的結果。損傷作用可以排外。損傷參與度0%。 舉個例子,甲醫生存在明顯的
醫療過失行為,并對患者的人身造成了損害。那么,經技術鑒定該
醫療行為屬于
醫療事故,醫院負主要責任,在確定賠償金額時,可參照第二等級損傷參與度比例的75%計算最終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