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
執行人可以為利害關系人嗎?遺囑
執行人不可以為利害關系人,遺囑因于遺囑人死亡后才能發生效力,因此,遺囑人自己不能
執行遺囑,而須由他人來
執行。但遺囑并不是任何人都可
執行的,而只能由特定的人
執行。有權
執行遺囑的人,即為遺囑
執行人。因為遺囑的
執行行為也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并且遺囑的
執行涉及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因此,遺囑
執行人也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我國現行法律雖未規定遺囑
執行人應有何種行為能力,但從遺囑
執行的后果看,遺囑的
執行屬于重大的和復雜的民事行為,因此,遺囑
執行人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擔當遺囑
執行人的資格。按照我國現行繼承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遺囑
執行人的確定有以下三種情況:1、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遺囑
執行人。繼承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
執行人。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了遺囑
執行人的,被指定的人即為遺囑
執行人。遺囑中指定的
執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因
執行遺囑對于
執行人來說,并無利益可得,因此,繼承人以外的人被遺囑人指定為遺囑
執行人的,有權決定是否擔任遺囑
執行人,其不愿意擔任遺囑
執行人的,可不為遺囑
執行人。遺囑人在遺囑中并未直接指定遺囑
執行人,而是委托第三人指定遺囑
執行人,第三人依遺囑中的委托指定遺囑
執行人的是否有效呢?我國繼承法對此沒有規定。在解釋上,遺囑人既然有權指定遺囑
執行人,當然也就有權委托他人去指定遺囑
執行人。因此,遺囑人委托他人指定遺囑
執行人的,應當有效。2、遺囑人未指定遺囑
執行人,或者指定的遺囑
執行人不能
執行遺囑的(例如被指定的
執行人不具有遺囑
執行人的資格,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不愿意擔任遺囑
執行人),遺囑人的法定繼承人為遺囑
執行人。法定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近親屬,有義務
執行被繼承人的遺囑。法定繼承人為數人的,全體繼承人為被繼承人遺囑的共同
執行人。繼承人也可以共同推舉一人或數人作為代表來
執行遺囑。法定繼承人為多人,而
執行遺囑的意見不一致的,應如何處理?我們認為,遺囑
執行人須忠實地
執行遺囑人的遺囑,在這上面不存在少數服從多數。如果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的
執行意見不一致,有不同意見的繼承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得請求人民法院裁決。3、在沒有遺囑指定的遺囑
執行人,也沒有法定繼承人能
執行遺囑時,由遺囑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繼承開始地的基層組織為遺囑
執行人。繼承開始地的基層組織是指繼承開始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二、哪些人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遺囑見證人,是指受遺囑人的邀請,協助證明遺囑人所立遺囑的真實性的第三人。我國《繼承法》規定了五種遺囑形式,除公證遺囑和自書遺囑不須見證人外,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均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1、遺囑見證人的條件。遺囑見證人提供證明的真實與否,將直接關系到遺囑的法律效力,因此,對遺囑見證人也應當有一定的要求。我國繼承法并未明確規定遺囑見證人所須具備的條件,但從其對遺囑見證人的限制性規定來看,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能對事物有足夠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事物缺乏足夠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2)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系。因為有利害關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驅動而做不真實的證明。2、不能充任遺囑見證人的人。根據繼承法第18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不能成為遺囑見證人:(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尚未成年的未成年人和智能欠缺或喪失的精神病人。換句話說,作為遺囑見證人必須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都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遺囑見證人的行為能力,應以其參與遺囑見證時為準,如果做出遺囑見證時為神志正常,其后成為精神病患者的,則該遺囑見證仍為有效;反之,如果做出遺囑見證時患有精神病,其后即使恢復健康,其所做的遺囑見證也屬于無效。(2)繼承人、受遺贈人。遺囑對
遺產的處分與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利害攸關,因此,如果允許繼承人、受遺贈人作為遺囑見證人,可能影響遺囑的真實可靠性,亦容易引起繼承糾紛。這里所說的繼承人是指法律規定的可以繼承被繼承人
遺產的所有法定繼承人,既包括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也包括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遺囑是在遺囑人死亡之后才能夠發生法律的效力的,所以很多的遺囑人他們都會在生前就指定遺囑的
執行人員,保證自己所訂立的遺囑內容能夠完整的
執行下去,但是這種遺囑的
執行人不能夠是利害關系人,否則會影響到具體
執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