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翻自書遺囑的條件是什么?自書遺囑推翻很簡單的:1、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各種要件;2、是否是繼承人真實意思表示;3、是否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法律規定。自書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
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 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自然人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視為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應當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并簽名,注明年、月、日。自書遺囑屬于遺囑中的特殊形式,是指遺囑人親筆制作的書面遺囑,遺囑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根據自己的意志對死后的財產預先做出處分。按照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比自書遺囑效力大。自書遺囑屬于遺囑中的 特殊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根據這項規定,自書遺囑的要求是:(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并簽名;(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3)必須注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自書遺囑并不需要見證人。但是,出遺囑,然后只是簽名,注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爭議的,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的遺囑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遺囑。如果有數份遺囑,經過公證的遺囑效力最高;如果有數份經過公證的遺囑,日期為最后日期的那份遺囑效力最高。最好是能夠自己書寫,應該有個人的筆跡為證。針對于自書遺囑一般是由被繼承人自行書寫的一份遺囑,并且還需要有見證人作為證明才行。前提是該遺囑是屬于合法內容的,如果在訂立自書遺囑之前有公證遺囑且該公證遺囑未被撤銷的話,那么就公證遺囑為相關的遺囑內容,而不以自書遺囑為遺囑作為相關的
遺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