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出生后是死胎有沒有繼承權
一、胎兒出生后是死胎有沒有繼承權?
死胎沒有繼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對胎兒保留份額的處理,依胎兒出生時是死體還是活體而不同:
(1)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可由其母親代為保管。
(2)如果胎兒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但應由該死嬰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
因為胎兒出生后即取得民事主體資格,可以繼承
遺產,即使出生后不久就死亡的,保留的
遺產份額還是屬于他所有,因此死亡后由他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
(3)如果胎兒出生時即為死胎,則該保留的份額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再分割。
二、失去繼承權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7條規定,“繼承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
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三、遺囑中沒有給胎兒保留
遺產是否有效?
遺囑沒有給胎兒保留繼承份額,導致遺囑部分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8條規定,“
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遺囑無效的情形:
(一)遺囑人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二)遺囑內容不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三)由于遺囑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囑無效的
(四)基于財產處分上的原因而遺囑無效
(五)遺囑違反法律強制性撫養義務而導致無效
(六)多份遺囑的內容沖突造成的遺囑無效
(七)遺囑形式不合法導致的遺囑完全失效
遺囑有五種形式,每種形式都有其形式上的要求,如果遺囑的形式不符合要求,會導致遺囑無效。如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沒有見證人或者見證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等都會導致遺囑無效。
(八)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間沖突造成遺囑無效
(九)
遺產中的消極財產大于或等于積極財產,即債務清償后無剩余財產,導致遺囑無效。
胎兒一出生就是死胎和出生不久以后才去世的,
遺產繼承問題的處理方式也是不一樣的,一出生就是死胎的就沒有繼承權,出生不久以后去世的,從出生以后就可以獲得
遺產,但鑒于嬰兒已經去世,所以嬰兒的父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