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有關胎兒繼承權的規定是什么?如果胎兒出生后死亡的,則胎兒的繼承份額,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處理,如果出生即為死胎的,則由被繼承人再分割。1、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可由其母親代為保管。2、如果胎兒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但應由該死嬰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3、如果胎兒出生時即為死胎,則該保留的份額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再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五條規定:應當為胎兒保留的
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
遺產中扣回。為胎兒保留的
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二、繼承人繼承
遺產的條件有哪些繼承人在繼承
遺產時,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繼承人須為繼承開始時的生存之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止于死亡。因此,已死亡或未出生的人無繼承資格。但是,現代各國繼承法都規定對未出世的胎兒有保留繼承份額的規定,我國繼承法也對這個問題加以規定。法律設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胎兒的合法權益。2、繼承人須為位居繼承順序者。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并非所有有繼承權的人都可以同時繼承
遺產,應按先后順序分別繼承,順序在后的繼承人須在前一順序無人繼承時,方可繼承。3、繼承人須為未喪失繼承權者。雖然繼承人有繼承能力,又位居繼承順序,但并不意味著繼承人就可以享有繼承權,如果繼承人有《繼承法》第7條所規定的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時,繼承人則喪失其繼承人的地位。有關胎兒的繼承權,是應當根據胎兒的出生情況來進行認定的,未出生的胎兒不具有
遺產繼承權,因為他還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