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兄弟姐妹有權繼承嗎?兄弟姐妹是有繼承財產的權利;兄弟姐妹為第二代旁系血親,是血緣關系(或擬制血親)最近的旁系血親,他們共同生活于一個家庭之中,互相幫助,互相照顧,關系密切。因此找國《民法典》將兄弟姐妹之間列為相互可以繼承
遺產的法定第二順序范圍內。《民法典》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一)同父母兄弟姐妹之間,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之間,相互享有
遺產繼承權。(二)養兄弟姐妹之間,是指養父母所收養的養子女與親生子女之間形成的一種養兄弟姐妹關系。在收養關系存續期間,相互有
遺產繼承權。但是,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而終止,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三)繼兄弟姐妹之間,是指異父異母的兄弟姐妹之間,他們之間的關系是基于父或母與他人再婚而產生。如他們之間有撫養關系的,相互享有
遺產繼承權(投有撫養關系的,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不影響其親兄弟姐妹相互之間享有的
遺產繼承權。二、
遺產分配比例是怎么樣的?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
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對法定繼承的
遺產分配原則做了明確規定,我們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
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
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
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
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
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
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民法典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3、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
遺產:①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②不盡扶養義務;③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綜合上面所說的,
遺產繼承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之下是會按法定繼承的條款來進行處理,對于直系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者,而對于兄弟姐妹為第二順位繼承者都是屬于在繼承的范圍之內,對于同位順位的繼承者都會按平均分配的原則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