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的司法鑒定,屬于臨床醫學鑒定的范疇。雖然
醫療糾紛鑒定與
醫療事故和人身傷害司法鑒定在鑒定內容、鑒定人等方面都有交叉,但是,仍存在較大差別。
國務院《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頒布后,規定了
醫療事故處理的三種途徑:一是當事人申請
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二是請求行政調解,三是通過訴訟由司法裁決解決。因此,在醫學會的
醫療事故鑒定后,并不排斥對
醫療事故或糾紛的司法鑒定。法官完全可以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爭議事實進行司法鑒定,只是不解決是否屬于
醫療事故的問題,不作
醫療事故的定性鑒定。法院委托的
醫療糾紛司法鑒定,主要是傷殘程度、因果關系和死因判斷。第二,從技術層面看,各地相繼成立的社會司法鑒定機構能夠承擔鑒定任務,特別是司法鑒定委員會具有技術優勢,專家委也能夠承擔一般鑒定機構無法承擔的鑒定任務。目前
醫療事故與糾紛的鑒定弊端很多,鑒定周期長,鑒定結論公信度差,無論從加強管理還是解決鑒定中的實際問題,如降低司法鑒定成本、提高司法效率考慮,均需要專家委員會承擔
醫療糾紛的司法鑒定工作。
司法鑒定機構在有條件、能力的基礎上,受理
醫療糾紛的初次司法鑒定,以方便當事人,方便訴訟;而司法鑒定委員會主要受理
醫療糾紛司法鑒定的復核鑒定。建立鑒定的公正程序,如試行
醫療糾紛鑒定的聽證程序模式,在正式鑒定前患者或家屬、醫院等先通過聽證程序解決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問題,全面了解案情,仔細聽取雙方對鑒定的要求和主張,使鑒定盡可能地做到客觀、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