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財產可
執行會連累子女嗎?
一、無財產可
執行會連累子女嗎?
不會連累子女,成年的子女,是具有獨立民事能力的公民,和父母之間是獨立的個體,所以父母的債務不應當由子女來承擔。只有一種情況需要承擔,那就是子女名下的財產,是作為老賴的父母惡意轉移名下的,這種情況下是可以被
執行的。如果有充足的證據表明,其子女沒有正常的收入來源,并且其子女名下的財產是來自于其失信人父母的經營或者轉讓。那么,在這種情況下無論子女是否成年,都是可以
執行其名下財產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二條被
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應當書面報告下列財產情況:
(一)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有價
證券;
(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三)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四)債權、
股權、投資權益、
基金、
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被
執行人自收到
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當前財產發生變動的,應當對該變動情況進行報告。
被
執行人在報告財產期間履行全部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報告程序。
第三十三條被
執行人報告財產后,其財產情況發生變動,影響申請
執行人債權實現的,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補充報告。
第三十四條對被
執行人報告的財產情況,申請
執行人請求查詢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申請
執行人對查詢的被
執行人財產情況,應當保密。
第三十五條對被
執行人報告的財產情況,
執行法院可以依申請
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調查核實。
對于強制
執行還款的情況下,當事人沒有足夠的財產進行
執行處理,可以按照規定來進行延期處理,或者后期有財產可
執行時再進行強制支付處理,與子女一般是沒有關系的,但如果子女的財產屬于父母非法轉入的,那么可以被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