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立遺囑半途要改怎么辦已經寫好的遺囑是可以更改的,可以撤銷和變更,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但變更公證遺囑的,需要再通過公證的方式變更,自行變更的,變更無效。《繼承法》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二、遺囑變更和撤銷的方法(1)遺囑人另立新的遺囑,并聲明撤銷或者變更原來所立的遺囑。遺囑人為了變更或者撤銷原來所立遺囑,可以采取訂立遺囑的方式,即可采取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的方式,另定新的遺囑。但如果原來所立遺囑是公證遺囑的話,遺囑人只能按照法定程序以新的公證遺囑,來變更或者撤銷原來的公證遺囑,其他四種遺囑方式不能產生變更或者撤銷公證遺囑的效力。遺囑人另立新的遺囑,以撤銷或者變更原來所立遺囑時,應在新的遺囑中明確聲明撤銷或者變更原來所立遺囑。(2)遺囑人可以采用與原來所立遺囑內容相抵觸的新立遺囑,來變更或者撤銷以前所立的遺囑。遺囑人為了變更或者撤銷原來所立遺囑,可以設立前后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如果遺囑人所立的前后遺囑內容完全抵觸,則應當以后立的遺囑內容為準,前面的遺囑視為被撤銷;如果遺囑人所立的前后遺囑內容部分相抵觸,則視為遺囑的變更。但是如果前面所立遺囑中有公證遺囑,而后面所立遺囑不是公證遺囑的話,則后面的遺囑不能撤銷前面經過公證的遺囑。(3)遺囑人可以通過與遺囑內容相抵觸的自己的行為,變更或者撤銷原來所立的遺囑。在這種情況下,遺囑人雖然沒有另立新的遺囑,但是其用與原立遺囑的內容相抵觸的自己的行為,也可以變更或者撤銷原立的遺囑。比如,遺囑人訂立一份遺囑,將自己所有的五間瓦房歸其弟繼承。可是后來,遺囑人將這五間瓦房中的三間出賣給了他人,這種情況就應當視為遺囑人變更了自己原立的遺囑;如果遺囑人將這五間瓦房全部出賣給了他人,則應視為遺囑人撤銷了原立的遺囑。即使實踐中有的遺囑人在定立遺囑后,因忘記了自己已經訂立遺囑,而作出了與遺囑內容相抵觸的行為,也同樣應當視為其變更或者撤銷了原立的遺囑。當然這必須是遺囑人本人親自所為的行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9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者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者部分被撤銷。”這一規定也同樣明確了遺囑人可以用自己與遺囑意思表示相抵觸的行為來變更或者撤銷原來所立的遺囑。(4)遺囑人將遺囑涂改、毀損,或者在遺囑上注明廢棄的意思表示。這是撤銷、變更遺囑的一種常見方式。遺囑人毀損、涂改遺囑或者在遺囑上寫明廢棄的意思表示,此遺囑就應當視為撤銷。如果涂改了遺囑的部分內容,則其涂改的部分應當視為變更。如果遺囑因損毀,使人無法辨別遺囑的內容,則該遺囑應當視為全部撤銷。凡在遺囑上寫明廢棄遺囑的意思表示的,應當由遺囑人親自記明。如果由他人代筆,必須要有遺囑人簽名或者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證人作證,否則不能認為遺囑已經撤銷。實踐中,如果遺囑的損毀、涂改或者注明廢棄不是出于遺囑人的故意,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第三人的行為造成的,且有證據予以證明,則不應視為遺囑的撤銷或者變更,該遺囑仍然有效。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第三人的行為,致使遺囑損毀或者涂改等而又無法證明遺囑內容的,則該遺囑不生效。并不是所有的遺囑都可以變更的,如果遺囑人已經故去那么該遺囑不可以做變更。遺囑的生效時間是遺囑人去世之后,在遺囑人沒有去世,該遺囑是不生效的。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建議大家遺囑找律師代寫,并且遺囑做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