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
離婚后子女監護權歸誰?監護權仍然屬于雙方,夫妻
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由父或母一方撫養,但無論由哪一方撫養,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另一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監護權的內容如下:1、人身監護權。監護權的人身監護權與親權中的身上照護權基本相同。2、交還請求權。當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誘騙、拐賣、隱藏時,監護權享有請求交還被監護人的權利。3、被監護人身份行為以及身上事項的同意權。未成年人不能獨立行使身份行為和獨立決定身上事項,必須經由監護人同意,方能行使。二、監護權的變更情況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
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分別審理。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夫妻
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將子女送給他人收養,如收養對子女的健康成長并無不利,又辦了合法收養手續的,認定收養關系成立;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不得以收養未經其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涉及到父母
離婚的,必須要對子女的
撫養權進行分割處理,一般情況下由一方獲得
撫養權,另一方獲得探視權,但與子女的監護關系是存在的,雙方都需要承擔規定的監護權,如果對相關情況的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