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三個程序是什么?1、立案。行政主體通過行政檢查監督發現行政相對方個人、組織實施了違法行為,或者通過受理公民的申訴、控告、舉報,或由其他信息渠道知悉相對方實施了違法行為,應先予以立案。有依法應當給予
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2、調查取證。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關在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如果當時人要求舉行聽證,并且確實符合聽證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舉行聽證會。3、做出處罰決定。根據《
行政處罰法》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條規定,經過上述三個程序后,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二、
行政處罰一般程序的適用范圍1、 重的案件,即對個人處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罰款以外的所有
行政處罰,對組織處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罰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2、情節復雜的按,即需要經過調查才能弄清楚的處罰案件;3、當事人對于執法人員給予當場處罰的事實認定有分歧而無法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三、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種類1、當場
行政處罰決定書,僅適用簡易程序處罰,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2、一般
行政處罰決定書,又稱普通
行政處罰決定書,簡稱
行政處罰決定書。適合一般程序的法律案件,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的規定。
行政處罰是區別于刑事處罰的,對于違法行為輕微的,沒有達到立案偵查的標準的,可以直接按照
行政處罰來進行處理,但也需要按照上述規定的程序進行辦理,涉及到處罰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