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精神衛生立法明顯滯后,雖然1980年以來一些相關法律法規(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殘疾人保障法,精神藥品管理規定,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定等)已有20多條涉及精神衛生管理,但全面、專業的精神衛生法遲遲不能出臺,致使很多地方現在仍不能保證精神病人基本的
醫療條件,不能提供良好的社保體系,致使精神病患者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或棄置社會任其發展,或長期滯留精神病院,造成社會的不安定和生產力的損失。
早在十五年前,精神衛生法草案就擬就了第一稿,隨后經過吸收不同意見,不斷修改,日益完善,目前已是第十稿,內容十分詳盡,主持前十稿起草工作的劉協和教授為此付出了大量的心血。精神衛生立法的主要目的,就是全面保障精神障礙者的合法權益。這包括為精神病人提供
醫療服務制定準則,并為精神病人在就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權利制定準則。
世界衛生組織(WHO)為指導各國的精神衛生立法,于1991年制定了"精神衛生保健法-十項基本原則",基本精神是:應全面提高本國的精神衛生水平和預防精神障礙的能力;保證每個人在需要時都能得到基本的精神衛生保健服務;在對患者提供精神衛生保健時應將對病人的約束降至最低,在對患者進行治療前必須征得患者同意,或者是征得能夠從患者利益出發的代理人、監護人的同意,等等。目前的精神衛生法草案很好的遵循了上述原則,對精神衛生管理、精神衛生機構設置、精神障礙者治療、精神障礙者的各項權利等都作了詳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