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
取保候審規定的適用條件是什么?(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
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
執行。二、
取保候審的期限是多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
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三、
取保候審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1)未經
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取保候審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偵查、
起訴和審判的順利進行,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做到隨傳隨到。(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4)不得偽造、毀滅證據或者串供。其實司法實踐中,針對同一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可能存在著兩次
取保候審,雖然法律上對
取保候審的次數沒有什么限制,但是在對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審以后,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并不會停止下來,不會反反復復
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