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沒有被告真實身份怎么辦?自訴案件沒有被告真實身份的,并不影響案件的受理,可以提交相關證據后由司法機關調查取證時進行身份認定,最后進行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審查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自訴;(二)不屬于本院
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三)不符合前條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之一,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四)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宣告被告人無罪后,人民檢察院根據新的事實、證據重新
起訴的,應當依法受理;(五)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裁定準許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重新
起訴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六)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或者退回人民檢察院;(七)被告人真實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法受理。二、自訴案件包括哪些案件(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即規定的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以及侵占案。對于這些案件,只有被害人或者在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提起告訴時,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傷害案(輕傷),重婚案,遺棄案,妨礙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屬于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3年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在審理自訴案件過程中,如果發現被告人還犯有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罪行,則應將新發現的罪行另案移送有
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處理。自訴案件的種類和犯罪事實類型的認定是基于實際的犯罪事實后果來確定的,對于被告的真實身份不清楚的,也是可以向法院進行
起訴處理的,因為相關情況也需要由司法機關進行合法的調查,后期發現犯罪事實成立的就需要進行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