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對
合同自由的限制條款有哪些?1.規定一些強制性規范。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的結果.是否訂立
合同是當事人的一項自由權利.任何個人和機關都不得干預。國家為了實現對市場的宏觀調控.實現社會資源的最優化配置,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對
合同自由進行了一定程度限制.其具體方法之一,就是規定一些強制性規范.禁止當事人排斥這些規范的適用。為了限制壟斷,平抑物價.保護正當競爭,國家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當事人涉及締結這類
合同予以限制。再如《
合同法》對供水電
合同的限制等。2。對
合同締結的限制。強制訂立某些種類的
合同.限制和剝奪了某些
合同當事人決定是否訂立
合同和選擇
合同當事人的自由。如果拒絕訂立此類
合同.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第三十八規定,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在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
合同。《
合同法》中還有其他的一些類似的規定.這里不再一一列舉。這些規定表明,
合同一方當事人對相對人的要約,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合同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要約負有必須承諾的義務。即強制訂約義務。這種義務是法定的.是對
合同自由的限制。3.誠實信用原則的確立使
合同自由原則得到進一步矯正。一般來講,
合同自由原則是以個人為本位.而誠實信用原則則是以社會為本位.追求平衡正義。誠實信用原則是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形成的道德規則.它要求人們在從事民事活動時,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強調人們在尊重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前提下實現自身的最大利益,對
合同自由原則起到了引導和限制作用。這一原則貫穿于整個
合同法》當中.并賦予了十分豐富的內容。在誠實信用原則下,當事人不僅要履行自由約定的義務.而且還要履行隨著
合同的進展而產生的附隨義務。這些義務并非當事人自由約定.但作為
合同當事人又必須履行,因為這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從這個意義上講.誠實信用原則是對
合同自由原則的突破。我國《
合同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附隨義務制度.但其附隨義務所表現的先
合同義務、
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后
合同義務等已分別在《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六十條、第九十二條做出了規定。這是對
合同自由原則的限制和約束。綜合上面所說的,在
合同法中對于自由的條款也給出了許多的限制,而且這種條款也必須要在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之下才能進行確立,而且在確定了之后就要履行自己的責任,不僅要以誠信對待,而且在責任方面也要法的承擔,這樣也避免引起各種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