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判決生效后如何
執行?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
執行。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
執行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期限為1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180日。申請
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中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審人民法院認為情況特殊需要由第二審人民法院
執行的,可以報請第二審人民法院
執行;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由其
執行,也可以決定由第一審人民法院
執行。二、申請
執行具體行政行為(1)行政機關申請。法律、法規沒有賦予行政機關強制
執行權,行政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
執行的,行政機關可以自己
執行,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
執行人的法定
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提交申請
執行書、據以
執行的行政法律文書、證明該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材料和被
執行人財產狀況以及其他必須提交的材料。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由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
執行對象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基層人民法院認為
執行確有困難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
執行;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由其
執行,也可以決定由下級人民法院
執行。行政機關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申請
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
執行;(2)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生效并具有可
執行內容;(3)申請人是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4)被申請人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人;(5)被申請人在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期限內或者行政機關另行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6)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7)被申請
執行的行政案件屬于受理申請
執行的人民法院
管轄。(2)權利人申請。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作出裁決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
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
執行的期限內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的,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90日內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享有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具體行政行為,參照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規定。享有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向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調取有關材料。當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了相應的判決后,被
執行人在接受到了判決通知后需要按照規定履行義務的,如果一方拒絕履行義務時可以在30天內提出采取強制
執行的措施,當經過法院審理符合強制措施的情況下,也是會由受理法院采取強制
執行措施,以此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