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后約定條款是否有效?
合同無效后約定條款是沒有效力的,當前對
合同效力認定的標準應是《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一兜底條款的規定可以認為是對無效
合同標準的高度概括,是判斷一個
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定標準。“法不設責即豁免”。對于一份已經成立的
合同,只要
合同中不存在阻卻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該
合同就應依法認定為有效。這樣既統一了
合同效力認定的標準,也充分尊重了
合同當事人的意愿,同時也縮小了無效
合同的范圍,鼓勵了交易,不僅在法學理論上而且在司法實踐中都是可行的。在法院做出
合同無效的認定之前,該
合同應該是有效的。除非
合同必然無效,法官一般應推定有效。只有當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認定
合同無效的請求或主張時,法院才能確認
合同無效。但如果
合同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由于缺乏
合同無效的請求權主體,所以允許法院主動認定其無效。因此這并不是說法院對任何
合同都可以主動干預其效力,而是由于請求權主體缺位而造成的。二、無效
合同中的
違約金條款有效嗎?在
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有三種條款是有效的:1、
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2、因
合同無效返還由該
合同取得的財產;3、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但
違約金條款并不是結算和清算條款,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意思是有關報酬、費用等方面如何計算的問題。同時,
違約金條款也不是爭議解決條款。爭議解決條款是指
合同中約定的,如果雙方發生爭議,是選擇仲裁還是訴訟等。無效
合同中關于
違約金條款,是先有約定,違反約定才會適用本條款追究
違約責任,現在“約定”無效了,不存在
違約的情形,那么自然也就不可能適用本條款。無效
合同自始無效,
違約條款在無效
合同中也自始無效,只能要求造成
合同無效一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或賠償責任。
合同無效在我們國家會帶來非常嚴重的法律后果,一般情況下
合同無效就意味著雙方當事人不需要受到
合同當中的條款的約束,也不存在著
違約金的賠償的,
合同無效是有非常嚴格的,一般必須要存在法律當中規定的特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