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
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勞務
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犯罪嫌疑人詐騙財產在二萬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
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七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
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
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
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
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
合同或者部分履行
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
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二、
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為的界限是怎樣的?(1)主觀目的不同。民事欺詐是為了用于經營,借以創造履行能力而為欺詐行為以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并與其訂立
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只希望通過實施欺詐行為獲取對方的一定經濟利益,而
合同詐騙罪是以簽訂經濟
合同為名,達到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2)欺詐的內容與手段不同。民事欺詐有民事內容的存在,即欺詐方通過商品交換,完成工作或提供勞務等經濟勞動取得一定的經濟利益。而
合同詐騙罪根本不準備履行
合同,或根本沒有履行
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擔保。(3)欺詐侵犯的客體不同。民事欺詐的客體是雙方當事人在
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欺詐方騙來的
合同定金、預付款等,都是
合同之債的表現物;而
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作為犯罪對象的公私財物始終是物權的體現者。(4)欺詐的法律后果不同。民事欺詐是無效的民事行為,當事人可使之無效。若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引
起訴訟,則由民事欺詐方對其欺詐行為的后果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而
合同詐騙罪是嚴重觸犯刑律,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行為人對
合同詐騙罪的法律后果要負擔雙重的法律責任,不但要負刑事責任,若給對方造成損失,還要負擔民事責任。(5)欺詐適用的法律不同。民事欺詐雖在客觀上表現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其欺詐行為仍處在一定的限度內,故仍由民法規范調整;而
合同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財物為目的,觸犯刑律,應受到刑罰處罰,故由刑法規范調整。如果構成
合同詐騙罪的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有證據證明其存在悔過情節、重大立功情節等減輕刑罰的情節的,審判庭的法官可以酌情考慮減輕部分刑罰,一般對于
合同詐騙罪的犯罪嫌疑人是應當處三年以下的人身罰的,但是特殊情況下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