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民事
上訴刑事部分生效是否可以?附帶民事
上訴刑事部分生效是可以的,對于生效部分不滿意,可以
上訴。
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聲明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口頭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者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
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本院第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
上訴,對被告人的
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不服判決的
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
上訴和抗訴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提出抗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
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二、刑事案件的
上訴期限規定是什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不服判決的
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
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第一百八十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
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
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
上訴。現實生活當中附帶民事
上訴刑事部分是可以進行生效的,在這個生效過程當中的話,可能會涉及到一個部分生效的問題,所以是法律當中所允許的,也是一種合乎法律內容和法律程序方面的規定的,這在《刑事訴訟法》有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