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違約金賠償金的區別是什么1、
違約金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自己約定,賠償金不需要約定,適用法定條件。
違約金是一方當事人違反
合同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只要
合同中寫進了
違約金條款,那么一方當事人
違約后就要按照
合同中該條款的約定給付
違約金。而賠償金的給付是按照實際造成的程度來進行的,法官按照雙方舉證證明的具體損失來判定賠償的多少,無論
合同中有無相應的條款。2、適用時需要看是否造成實際損失。由于支付
違約金的條件是
違約方有
違約的事實,而不論對方是否存在損失,因而使
違約金在功能上具有了懲罰的性質。當然,當約定的
違約金過分高于或者低于
違約金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或者增加,但此使用時比較嚴格的。而支付賠償金的前提條件不僅是勞動者有
違約的事實,更重要的判斷依據是要有實際損失,賠償金通常具有補償的性質。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
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雙方當事人約定的
違約金數額高于因勞動者
違約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雙方約定承擔
違約金;約定的
違約金數額低于實際損失,用人單位請求賠償的,勞動者應按實際損失賠償。”實際上規定了從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立場要求用人單位在
違約金和賠償金中“兩者取一”。
違約金和賠償金只可以兩個選擇一個,受害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選擇。不過雙方可以先進行事先協議,在雙方協議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即便不進行賠償,法律都是不干涉的,達不成一致的情況下,就得到人民法院進行
起訴,人民法院會根據情況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