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同時規定
違約金和定金可以同時索要嗎?
違約金和定金不能并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
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
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
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只能二選一,不能同時適用。若選用定金條款,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二、定金和
違約金的區別有哪些?1.性質不同。雖然從理論上講,定金和
違約金都有擔保主債權實現的功能,大陸法國家也都把這兩者規定為債的擔保方式。但在我國立法中,
違約金只是民事責任的形式,并未將其作為獨立的擔保形式看待。而且,我國民法典規定的
違約金是以制裁性為原則,以賠償性為補充。其擔保效力遠比定金擔保的效力要弱。而定金以確保債權的實現為目的,是作為一種擔保形式被民法典加以明確規定。
違約金的根本目的是制裁
違約行為,為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也正因為如此,有關定金的約定為獨立于主
合同的從
合同;而關于
違約金的約定,為
合同內容的一部分。2.作用不同。定金具有證約和預先給付的作用。而
違約金沒有上述作用。3.產生方式不同。定金只能依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發生。而
違約金既可基于當事人的約定而發生,也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4.交付時間不同。定金是在
合同履行前交付的。而
違約金是在發生
違約行為后交付的。5.法律后果不同。依照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的規定,定金具有解約功能,即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支付定金的一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必須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支付,一方面意味著主
合同的解除,
違約一方不再承擔對主債的繼續履行義務;另一方面它可以作為預定賠償額,受害人對于超出定金數額的損失,不得另外提出賠償。而
違約金的支付并不導致
合同的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
違約金的,
違約方支付
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當事人既約定
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
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
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若選用定金條款,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綜合上面所說的,定金和
違約金在雙方協商
合同時都可以規定在其中的,但是針對于不同的情形,不能認為因違反了
合同的條款就可以同時獲得,這種
合同是不合法的,所以,在進行確定的時候就要協商好,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各自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