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開庭前調解會有案底嗎?案底是指犯罪記錄,而調解一般是屬于民事糾紛,法院進行調解后會有相應的筆記,但是沒有案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八條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一)調解和好的
離婚案件;(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二、開庭前調解與開庭后調解有什么區別?1、開庭前調解可以簡化程序開庭前調解,是法院正式組織開庭前,因雙方當事自行達成和解,或者在法官的主持下得以調解,簽訂了調解協議或者請求法院出具了調解書的調解行為。如果雙方能達成調解協議,那么就可以簡化開庭筆錄,直接將調解意見寫進調解筆錄中,并制作民事調解書。然后,根據實際情況,如果現實就已經履行的,那么案件就此解決掉。如果,負有履行義務一方沒有按照調解的內容及時履行義務,那么另一方可以直接持調解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2、開庭后調解通常在庭審辯論結束前進行法院已經開庭了,就是每個階段都可以申請調解,因為通常在開庭時法官就會詢問雙方是否接受調解,在開庭的庭審辯論結束前還會詢問是否接受調解,如果是法院已經庭審結束了,是不可能進行調解的,因為整個審判流程走完,只等下判決就行。這個時候調解最大的好處是,法官經過一定的訴訟程序,基本掌握了全部的案件事實,更利于案件中把握調解的分寸,得出更符合雙方利益的調解方案。調解可以減輕審判人員的工作壓力,所以只要雙方當事人有意愿,法官都會積極組織的,但是原告一定要思考清楚,避免因為對方的策略而耽誤了時機。法院開庭前調解法院只會對調解事件進行相應的記錄,并不會留案底,因為調解的只是民事爭議問題,并不是處理犯罪問題,因此不存在案底。能夠提前達成調解協議是最好的,注意的是調解協議同樣具備法律效力,對于不履行義務的情況可以申請讓法院強制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