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業醫師法》明確規定了患者在就醫的應享有的權利:
一、生命權:即一個人在心跳、呼吸、腦電波暫停情況下的再生存權.患者的再生存權使醫生在患者心跳、呼吸暫停的情況下,也不能放棄對患者的搶救,應盡一切可能救治。
二、身體權:患者對自身正常或非正常的肢體、器宮、組織擁有支配權,醫務人員不經患者同意、家屬簽字不能隨意進行處理,否則將觸犯法律。
三、健康權:是指患者不僅擁有生理健康權,還享有心理的康權;患者到醫院就診的目的就是請求醫生為其解除身心疾病的痛苦,而幫助患者恢復健康身心是每一醫務工作者的責任。
四、獲得平等的基本
醫療權:公民在患有疾病時,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
醫療衛生事業。這是我國現行憲法第45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公民權利,也即患者
醫療權的法律基礎。
任何患者的
醫療保健享有權都是平等的,在
醫療中都享有得到基本的,合理的診治和護理的權利,在醫務人員面前,患者是平等的。
1、一般認為,
醫療行業屬于提供“公共召喚”服務的行業,除特殊情況外(如條件不具備),醫院不得拒絕患者的求醫,并應提供與醫院等級相適應的
醫療服務。患者,尤其是急診患者還有得到及時
醫療服務的權利。
2、在條件不具備時,醫院應依患者病情的緊急程度,對患者提供評估、緊急
醫療措施及轉院。只要
醫療上允許,患者在被轉送到另一
醫療機構前,必須先得到有關轉送的原因及其可能的其他選擇的詳細說明。患者將轉去的
醫療機構必須已先同意接受患者的轉院。
3、患者有權利獲得連續性的
醫療服務。醫生應告訴患者有關其出院后或治療結束后的保健注意事項,如有需要也應告訴患者復診、復查的時間。
五、知情權
1、患者對自己的病況有知情權,有權利從醫生處獲知有關自己的病情、醫生的診斷、病情的發展、醫生為患者制訂的治療計劃以及預后情形,包括治療中的常見問題及其他可行的治療方法。基于充分告知的要求,患者有權要求醫生使用其可以了解的字句或表達方式。患者有權知道任何可能會影響患者的醫治決定的資料。如果基于醫學上的考慮,醫生認為患者不宜知道上述消息,或者有患者的特別要求,醫生會將此消息告訴患者的重要親屬或經患者授權的委托代理人。
2、患者有權知道處方藥物的名稱,以及該藥物在通常情況下的治療作用及有可能產生的副作用和正確的用法、用量。患者有權在類似作用的多種藥物中作出適合自己經濟能力和習慣的選擇(但此種選擇應在征求醫生意見下進行)。
3、患者有權獲知有關自己病情及治療方面的病歷資料,根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的規定患者有權復印、復制以下病歷資料: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等。
4、患者有權知道規定的
醫療護理服務項目、藥品的收費標準
5、患者有權利知道醫院制定的與患者有關的各項規定,以及自身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醫院應向患者提供此方面的書面介紹,以便患者遵守院方的有關規定和依法保護自身權益。
6、不論患者支付
醫療費用的情形如何,患者有權利核對其
醫療費用發票,也有權利要求醫院對發票予以適當的說明。
六、決定權
1、患者有權自主選擇到任何一家合法
醫療機構接受
醫療服務。
2、患者在任何
醫療處置和、或治療前,醫生應告知其有關的詳情:包括目的、危險性、其他可選擇的方法等,以幫助患者作出決定。在未經患者完全了解并同意,或得到患者的重要親屬或經患者授權的委托代理人許可時,醫生不能擅自治療,除非在緊急情況中(須有醫院負責人的許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患者在接受手術、特殊治療、特殊檢查、人體實驗時,必須簽署同意書。此外,當治療上有重要的改變,或當患者要求改變治療時,患者有權利得到正確的訊息。
患者有權利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拒絕任何檢查、檢驗或治療、藥物方法,并獲知所作決定可能引起的后果。患者的意愿應受到尊重,但是醫生必須向患者詳細告知拒絕行為的危險或損害。由于患者的拒絕可能會產生不良后果,因此患者需要在相應文件上簽字后方可行使此項拒絕的權利。
3、患者在接受治療時,如果覺得需要征求其他醫生的意見,患者有權向醫生提出會診的要求,或自己向其他醫生或
醫療機構咨詢。
4、患者對于手術中切除的器官、組織,遺體的使用有決定權。
5、患者有權選擇是否參加醫學研究計劃。醫院方面必須事先取得患者的書面同意,才會請患者參加醫院所進行的醫學研究計劃。院方也必須事先向患者解釋清楚研究計劃各方面的詳情。
七、保護隱私權。患者對醫生所說的心理,生理及其它隱私有權要求保密,醫護人員未經患者同意,不得隨意公開患者隱私。
1、患者的隱私權,人格尊嚴,宗教信仰及文化信念應獲得尊重
患者的個人信仰及意愿,在不損害其他病人或醫護人員權利的情況下,應得到尊重。醫院應盡量保護患者的隱私權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比如在病例討論、會診、檢查和治療時,與患者治療無直接關系者,必須取得患者同意才可以在場。醫生非經患者同意不得泄漏患者
醫療上的秘密,也不可以和其他不相關的人討論患者的病情和治療。每一個人都有權利不讓自己的姓名、照片、身體或私人事物被公開于眾人面前,所以,醫生應以尊重的態度對待患者,并確保患者個人的隱私。只有承擔
醫療、護理工作的醫護人員,才有權利去看、檢查或處理患者的身體。在患者感到上述權利受到侵犯時,有權立即向醫護人員提出意見。
2、醫院對患者的病歷資料、記錄文件,應予保密。患者的病情資料與記錄,應如同隱私權一樣,被保守秘密,不可隨便對外宣揚。例如不可對外宣稱患者曾接受過整容手術,或患者患有性病,或患者精神不正常等。但是如用于醫學上的討論、教學、論文、科研和經驗總結等方面,在不暴露患者真實身份的前提下,不受此限。
免除一定社會責任的權利:是指患者在獲得
醫療機構 證明后;可免除一定社會責任,同時有權利得到各種福利保障,如精神病人對自身的行為是下負責往的;生病時示警要求醫生出具體月證明;因病不能從事某種工作,要不給予證明。
八、患者的求償權:在
醫療過程中發生差錯、事故時,患者和家屬有提出一次性經濟補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