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拘留期限折抵規定是什么?《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二條對決定給予行政
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
拘留1日。第三十二條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之時或者日不計算在內。法律文書送達的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違法行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行政
拘留的期限在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合并
執行的最長期限不超過二十日二、行政
拘留的流程是什么?1、調查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登記。2、決定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3、
執行對被決定給予行政
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
拘留所
執行。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在被行政
拘留之前,公安機關很少有限制當事人人身自由的情形,所以,如果之前沒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話,行政
拘留就不存在著期限折抵的說法,而且被行政
拘留的當日并不算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