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任意解除委托
合同的后果。委托
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隨時解除委托
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
合同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
合同的一方應當賠償損失。例如,正當委托人昏迷不醒,無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務的處理,而委托事務的處理又正處于關鍵階段時,受托人終止
合同,勢必會給委托人帶來損害,對此損害,受托人就應負責賠償。當然,如果當事人一方系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
合同時,則可不負賠償責任。但在這種情況下,解除
合同的當事人一方須負舉證責任,證明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關于解除委托
合同的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中規定:“因解除
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2、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終止委托
合同的后果。因委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托
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時,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繼續處理委托事務。《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五條規定:“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
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因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托
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
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六條規定:“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
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
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