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工(臨時工)要簽訂
合同嗎?
臨時工在現在一般是按照非全日制用工對待的,按照《勞動
合同法》第69條中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另外,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
合同。所以非全日制工也就是臨時工并不一定要簽訂
合同。
臨時工泛指在工作場所里非正式雇用的勞工,通常以日薪計酬。也不像正式的勞工能夠享有退休金與每月最低工資的保障。臨時工又分成約聘雇員與人力派遣兩類。聘用臨時工的目的事為了處理短期出現的額外工作,例如因為長工放產假,所以聘臨時工當替工。
所以現在在我國,說臨時工其實一般也是指非全日制工。
結合《勞動
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我們知道對于非全日制工,其實單位可以與之協商約定是否簽訂
合同,這并不是強制要求必須簽訂
合同。另外即使在簽訂
合同的時候,也不一定就是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口頭協議也是允許的。
法律依據:
《勞動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
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
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
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
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