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金標準是什么
違約金是當事人通過約定而預先確定的,在
違約后生效的獨立于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也就是當事人事先約定的,在一方
違約時應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
違約時應當根據
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
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
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
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
違約金的,
違約方支付
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
違約時應當根據
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在適用
違約金責任時,應當注意以下規范:
一、
違約金的適用應當以當事人雙方通過事先約定為前提
從原則上講,
違約金必須是當事人事先約定的,這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關于
違約金含義的規定所決定的,同時《民法典》在廢除原有的有關法定
違約金制度的規定的同時,并沒有規定新的法定
違約金制度,所以明確
違約金應由當事人事先約定是尊重當事人
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
二、
合同約定
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的處理規范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對于當事人在
合同中約定的
違約金或者
違約金計算方法所計算出的
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的,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如何處理,還有不同的做法。我們認為,應當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當事人沒有提出
合同中約定的
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
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
違約金。人民法院在當事人未提出要求調減 或者調增
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得主動對約定
違約金標準進行調整。因為
合同關系是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即使
違約金數額過高或者過低而當事人自愿接受的,因為 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所以沒有必要對此進行主動干預。
(二)當事人提出
合同中約定的
違約金或者其計算標準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后對
違約金進行調整。當事人之間不能達 成新的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同類型案件
違約金的中等標準予以核定,以適當體現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無法確定上述中等標準的,可以按照非
違約方當事人因違 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為參照,一般可以以不超過非
違約方損失的120-130%為過高與否的調整標準;以低于損失額80%作為是否過低的認定標準。當然還應 當結合具體案件進行確定。
(三)如果
合同約定的
違約金是概括的
違約金,即
合同約定在一方當事人部分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與完全不履行
合同時的
違約金數額是同一數額,而一方 當事人出現部分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違約行為時,
違約方提出約定
違約金過高時,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關于人民法院調整
違約金數額的規定對
違約金進 行調整。此時調整
違約金的依據是民法典關于法院調整
違約金權力的規定,而不是基于
合同已經部分履行的比例來計算扣減
違約金。此時對
違約金的調整方法與標準 仍然是根據
違約方的
違約行為給非
違約方所造成的損失來相比較而確定的。因為
違約金是為擔保債務的履行而設定的,但不是根據履行的數額來確定的,
違約金的數 額不能根據已經履行的比例來進行扣減,否則是根本不符合
違約金的性質的,但是已經履行的事實可以表明,非
違約方的損失并不是太大,而可以據此適當減少
違約金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