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的和其他民事
合同的法律效力相同嗎
兩個人的夫妻生活不能夠長久走下去的時候,最理想的方法就是
離婚,通過
離婚終結彼此之間的關系,避免再讓自己陷入在痛苦的夫妻生活里。那么,在民政局簽訂的
離婚協議書有沒有法律效力?
在民政局簽訂的
離婚協議書,是有法律效力的。
離婚協議只有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的,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從法律效力上來看,也體現了它的一些性質。為協議
離婚而簽訂
離婚協議應是一種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符合所符條件時才能生效。雙方簽訂的
離婚協議所附條件就是要協議
離婚,所附期限是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
離婚證。當這兩種情況符合時雙方所簽訂的
離婚協議才生效。
在民政局簽了
離婚協議,符合相關條件,內容具有法律效力。
《
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有效
合同必須具備以下要件,首先,訂立
合同的主體必須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其次是意思表示真實。再次,
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
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然,夫妻雙方簽訂
離婚協議時不會象一般當事人在簽訂
合同、協議時對所附條件、所附期限表達得那樣明確,但不管其表述如何,
離婚協議應體現這一精神。所以當引起
離婚訴訟時,
離婚協議所附條件、所附期限顯然沒有成就,故不應發生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民法通則規定: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應當具備三個條件,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同時要求不能有存在無效的或可變更、撤銷的情形。
顯然,婚姻關系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的處理應適用《婚姻法》、《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而不應適用
合同法的有關精神。上述兩種觀點他們都是基于同一個理論基礎,即用
合同法的有關原則精神來處理婚姻關系糾紛。
民政局簽訂的
離婚協議書肯定是具備法律效力的,男女雙方在
離婚時需要對財產分割以及子女
撫養權等情況進行明確的認定,并簽訂
離婚協議書,遵照
執行,如果一方違反條款的,另一方可以向司法機關提
起訴訟,要求對方賠償自己的損失,所以
離婚協議書是具備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