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后選擇與用人單位續訂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員工在該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到期后又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是否有義務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勞動
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條件,但與用人單位簽訂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十四條及《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該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合同期滿時,該
合同自然終止。二、自2008年1月1日起,員工與用人單位連續訂立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若員工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到期時提出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是否有義務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勞動
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勞動
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應當是指勞動者已經與用人單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后,與勞動者第三次續訂
合同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