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
醫療事故的責任咋劃分
醫生
醫療事故責任劃分:(一)發生
醫療事故時,醫生是職務行為,應該找醫院承擔
醫療事故責任,如果確實是醫生本人的責任,醫院可實行內部追懲
醫療機構發生
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
醫療事故責任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
醫療事故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
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
醫療事故而負有
醫療事故責任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二)對于
醫療事故責任的劃分,我們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內容如下: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
醫療機構承擔
醫療事故責任的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
醫療措施。
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
醫療風險、替代
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
醫療機構應當承擔
醫療事故責任的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
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
醫療措施。
第五十七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
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
醫療機構應當承擔
醫療事故責任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