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39號)《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計算機軟件的
著作權保護期限如下:第十四條 軟件
著作權自軟件開發完成之日起產生。自然人的軟件
著作權,保護期為自然人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軟件是合作開發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軟件
著作權,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軟件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軟件自開發完成之日起50年內未發表的,本條例不再保護。第十五條
軟件
著作權屬于自然人的,該自然人死亡后,在軟件
著作權的保護期內,軟件
著作權的繼承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繼承本條例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的除署名權以外的其他權利。軟件
著作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后,其
著作權在本條例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