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一份證據是否有效,應從三個方面予以界定,即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在
醫療侵權訴訟案件中,對于醫方提交的重要證據——病歷的合法性與關聯性,一般較少出現爭議,而對于病歷的真實性,醫患雙方當事人的爭議較多?! ∷^證據的真實性,是指證據所反映的內容應當是真實的,客觀存在的。一份病歷作為一種書證,如果其內容不具有真實性,那么這份病歷就不是一份有效的證據,就不會為法庭所采納。在判斷一份病歷是否真實時,有無涂改、偽造、事后添加等行為是關鍵。 涂改是不能辨認原來內容的一種更正,涂改行為將會造成對
醫療文書真實性的置疑。修改是指符合病歷書寫規范所進行的更正,其更正前的內容是可辨認的,修改后的
醫療文書仍不失其證據的真實性。所以,病歷修改與涂改是存在本質差別的?! ♂t護人員在書寫病歷過程中出現錯誤時,只要用雙線劃在錯字上即可。上級醫護人員對下級醫護人員,包括指導老師對實習及進修醫師所書寫的病歷進行修改,需注明修改日期,由修改人員簽名,這些都是符合規定的修改行為,不會影響病歷真實性的法律屬性?! 嵙暫瓦M修醫師按照病歷書寫規范完成住院志、病程記錄等,與其他醫師所書寫的病歷在法律上不存在區別,都是合法有效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