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對病歷具有保管權和
著作權。病歷是本院醫生為病人診治時留下的信息資料,醫院對病歷擁有絕對控制的權利。醫生書寫病歷,是創造性智力勞動的成果,理應受到
知識產權法中
著作權法的保護。由于醫生書寫病歷是履行醫院賦予的職務行為,在
著作權法上,病歷是職務作品,其權利由醫院享有。所以,病歷不經權利人同意,不得作法律禁止的使用,如結集出版、抄襲剽竊等。惟有科研或教學需要,才可以不經同意使用他人的作品(病歷)。
患者對病歷擁有隱私權和知情權。病歷上記載的是患者治病過程中的特定信息,只要患者本人不愿公開,醫院和醫生就有保守秘密的義務,就不能讓他人知曉。患者還有權通過病歷知曉疾病狀況,有權得到相關的病歷內容。
在病歷這一個載體上,有醫患雙方如此多的權利。那么,哪個權利更重要呢?醫患各自的權利發生沖突怎么辦?
法律解決權利沖突的方法,通常遵從利益平衡原則。權利本身是平等的,但權利后面體現的利益是不一樣的,法律則要依其輕重作出權衡,以維持利益主體的相對公平及社會秩序的基本穩定。
醫院應依法管理病歷,可以占有、使用,但有義務妥善保管。《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指出,保管不善造成病歷丟失、毀損,醫院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醫院對于病歷也享有與其他藝術作品一樣的
著作權,不得隨意侵犯。但病歷上記載的信息,患者擁有知情權,醫院不能以擁有所有權為由,阻止患者了解病歷內容。病歷還記載著患者的隱私,醫院和醫生使用時,要尊重患者的權利。一定要用真實身份時,必須征得患者本人的許可。而患者在復印病歷后,也要尊重醫院對病歷的
著作權,未經允許不得發表或展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