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繼承法所規定的兄弟姐妹包括哪些?根據《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實施)的規定,”兄弟姐妹包括有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可見,兄弟姐妹的范圍應界定為: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因此結拜的兄弟姐妹,不屬于繼承法上兄弟姐妹的范疇,彼此間不享有法定繼承權。二、
遺產繼承的順序是怎么樣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
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
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
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綜合上面所說的,在繼承者中作為兄弟姐妹是屬于第二順位的繼承者,而對于兄弟姐妹包括的范圍有很多種,不僅是親生的兄弟姐妹,就算是扶養的兄弟姐妹只要與父母存在扶養關系都是可以獲得的,同順位的繼承者在分割時都是按均等的原則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