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于4月1日起正式實施了。根據這一法律,今后電子簽名將與傳統的手寫簽名和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醫療機構的電子病歷亦屬于電子業務范疇,《電子簽名法》和電子病歷有什么關系—— 《電子簽名法》為電子病歷簽發通行證。
《電子簽名法》在法律層面上確立了電子簽名的效力,規范了電子簽名的行為,解決了電子簽名的合法性問題。那么,什么樣的電子病歷是合法的呢?
首先,基于電子交易的安全和社會利益的考慮,電子簽名法規定了在一些特定范圍內的文書,是不適用電子簽名法的,如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文件;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文件;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文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等。由此可以看出,電子病歷不在電子簽名法的禁止性規定范圍之內。
其次,電子簽名法對電子文件或數據的“書面形式”、“原件形式”和“保存形式”,都有明確的規定。
該法第四條規定符合“書面形式”的條件為:能夠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該法的第五條規定了符合“原件形式”的條件,即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即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以及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該法的第六條還規定了被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保存要求的數據電文,如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數據電文的格式與其生成、發送或者接收時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夠準確表現原來生成、發送或者接收的內容;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等。
可作為證據的電子病歷
電子病歷符合一定條件,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電子病歷在符合該法規定的書面形式、原件形式和保存形式的條件下,在審查電子病歷的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時,根據該法第八條的規定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一是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二是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是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是其他相關的因素。在上述因素都沒有問題的情況下,電子病歷符合證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