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能否約定
管轄?在發生房屋買賣糾紛,需要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的時候,首先就要了解這個問題,不然當事人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損害。那究竟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我們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我國法律規定,房屋買賣糾紛首先如果有約定的話,按照約定進行;沒有約定可以由被告住所地、
合同簽訂地、
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與
合同履行有關的其他地點。
由此可見,房屋買賣是能夠約定
管轄的,但此時不得違反級別
管轄原則和專屬
管轄原則。
二、房屋買賣
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
管轄
1、不動產糾紛僅限于部分物權糾紛。物權是指人們對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是財產權的一種。我國物權法將物權分為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所有權是物權的完整形態,包含了物權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全部功能。用益物權是以對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他物權,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擔保物權是以物的價值擔保債權到期能夠得到清償的他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物權糾紛是基于物權關系而產生的糾紛,它與債權糾紛構成了民事糾紛的常見種類。
2、物通常分為動產和不動產兩類。因不動產物權確認、使用、收益、處分和保護等發生的糾紛統稱為不動產物權糾紛。實踐中,區分不動產物權糾紛與不動產債權糾紛會產生一些歧義,例如確認房屋抵押
合同無效究竟屬于哪一類糾紛。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明確,按照物權變動原因與結果相區分的原則,確定糾紛的性質和案由。對于因物權變動的原因關系,即債權性質的
合同關系產生的糾紛,如物權設立原因關系方面的擔保
合同糾紛,物權轉讓原因關系方面的買賣
合同糾紛,均是債權糾紛;對于因物權設立、權屬、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權關系產生的糾紛,則是物權糾紛。
3、基于專屬
管轄屬于強行性規定,不允許當事人通過合意進行變通,其適用范用范圍應當盡可能限定在確有必要的范圍內。因此《解釋》將適用專屬
管轄的不動產糾紛限定在“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除此以外的其他不動產物權糾紛,不適用專屬
管轄。
4、幾類特殊
合同糾紛適用專屬
管轄。在實踐中,有些涉及不動產的
合同糾紛具有一定特殊性,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
合同糾紛、房屋租賃
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
合同糾紛,雙方的爭議除涉及
合同的訂立、履行等,還涉及當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政策和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
管轄,有利于統一裁判尺度,有利予配合當地政府處理該類案件引起的群體性糾紛。又如建設施工
合同糾紛,往往涉及
建筑物工程造價評估、質量鑒定、留置權優先受償、
執行拍賣等,由
建筑物所在地法院
管轄,有利于案件審理與
執行。
在上文中,我們為您解答了房屋買賣能否約定
管轄的問題,實踐中允許當事人進行約定,不過也是有一定限制的,也就是不得違反法律中關于專屬
管轄與級別
管轄的規定。以上就是我們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整理出來的內容,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